Article 59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农村牧区公路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