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以及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码头等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构)筑物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