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本条第一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