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绿色建材应用等内容。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