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