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