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当地生态环境、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科学制定辖区内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科学制定调水方案和水库、闸坝生态下泄流量方案,保障生态基流。

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