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车道及停车场的土地和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车道建设管理。

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