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嘎查村应当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嘎查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嘎查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嘎查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开的财务项目交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审核签署意见,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在嘎查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可以列席嘎查村民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