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嘎查村应当成立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由能够代表嘎查村民利益、办事公道、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五至九名嘎查村民组成,由上届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当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