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1年6月29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公共服务代办、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参与平安创建以及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城市管理等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为避免管理交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划分。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支持党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人员、心理咨询师及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网格服务团队,协助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有权享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流转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受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系统接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网格员应当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网格员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提升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