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存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