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同级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

有三名以上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