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特种行业承包经营负责人或者聘任的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的责任是:

(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治安员、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

(三)对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予以配合;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相应的治安责任,制定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