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和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