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三)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表来信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办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