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保护的河湟文化包括:

(一)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书法、民间文学、医药、体育等;

(二)民间节庆、传统礼仪等民俗活动;

(三)河湟地区特有的语言;

(四)民间民居、服饰、用具;

(五)青稞酒、青绣、特色食品、农耕工具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术,工艺美术珍品;

(六)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七)红色文化、革命史迹;

(八)历史建筑、城址遗存、传统街巷、历史地段、传统地名;

(九)反映河湟地区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重大历史事件、历史文化名人的典籍、档案、书画音像、手稿抄本、口传文化等资料;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河湟文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相关文化事项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