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推进文明养犬社区治理,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行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