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流浪犬进行数量调查、控制和处置。
城市更新、村庄拆迁前,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查统计犬只饲养情况,对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现的或者市民发现告知的流浪犬,应当及时进行控制和处置。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告知责任单位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