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遗址保护机构负责遗址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