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爬;
(三)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等文物保护设施;
(四)盗掘、哄抢、私分、非法侵占文物;
(五)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六)违规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修建坟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七)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倾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违规排放污染物;
(八)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种植危害文物本体的植物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