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费用。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纯公益性的水利工程,其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经费依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水利工程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公益性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