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编制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意见。

从事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其补建,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