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建设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硬化。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