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在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