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