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