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种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查封、扣押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五)泄露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