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林木种苗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林业生产安全。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加强种苗储备能力建设,确定林木种苗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种苗、政府补贴种苗企业储存种苗等方式实施种苗储备。储备的林木种苗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