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利用、动态监测等工作;

(二)引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

(三)组织开展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生产和推广等技术咨询和培训;

(四)落实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的扶持措施;

(五)其他林木种苗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机构可以受委托开展林木种苗执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