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Chapter 3 保护与管理Article 25Amended禁止任何人进入卡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除外。卡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不得开展任何生产经营和旅游活动。卡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9, 2018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