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