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农牧、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台账登记监督管理。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台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一)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地膜行业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地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销售者应当查验地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建立进销台账,如实记录地膜进货信息、购货人名称以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使用者应当建立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地膜使用时间、地点以及地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

(四)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属地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本行政村范围内,地膜使用面积、用量、规格以及使用者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