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牧、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且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
(二)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