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