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备案。

编制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坚持构建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空间格局,引导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