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投资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明确投资促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方向,统筹推进、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投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园区发展方向和职责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