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减用水指标:

(一)建设项目未进行用水、节水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三)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用水手续的;

(四)供水设施和公共用水设施、器具跑水、漏水时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五)单位住宅未实行按户计量,按量收费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设再生水设施的;

(七)餐饮、宾馆、洗浴、洗车等非居民用水户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