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用水、节水评估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报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用水进行科学论证和调查评价。凡没有水资源保障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