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职责;

(二)对于有关设施设备疏于保养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未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妨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