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金融组织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擅自合并、分立,扩大经营范围、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擅自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相关字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