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有关人员,要求对相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相关的数据管理系统及电子设备等;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