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September 27, 2020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0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成员出缺或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职务时,由居民会议及时补选。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推选,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