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本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提出预防引发矛盾纠纷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