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争议多元调解机制,成立多元调解联合中心,坚持自愿、合法、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在立案前委派给多元调解联合中心进行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