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Chapter 4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Article 51In force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争议多元调解机制,成立多元调解联合中心,坚持自愿、合法、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在立案前委派给多元调解联合中心进行调解。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