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