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