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和有法学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与调解工作相适配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
本市通过政策引导,支持有调解专长的人士设立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培育职业调解员队伍。
鼓励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考试,将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调解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
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行业协会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