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法律知识,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解和认同。
倡导友好协商、互谅互让,最大限度地引导当事人以和解、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通过非诉讼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有关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第三方可以应当事人邀请参与协商,促成和解。
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