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滥用风险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重点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经营管理单位留存购销记录等管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